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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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58435203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2018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2019年5月25日调入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0日,马某某因持续性右上腹痛被送到原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因病情严重送山西省一O九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13日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下达《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同年1月15日又下达了《特殊人群病危通知书》。
在收到马某某病重病危通知书后,原平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将马某某病重病危情况通报驻监检察室,并按规定通知马某某母亲其住院及病重病危情况。因马某某病情严重,2020年1月17日马某某经审批后被转入山西省人民医院。2020年2月8日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病情诊断为:1、胆管癌侵及胆囊;2、肝脏多发转移癌;3、阻塞性黄疸;4、腹盆腔积液。经与原平监狱狱内医院专业医务人员共同审查,初步认为马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范围。
根据马某某家属申请,并结合马某某日常表现等情况,监狱决定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为马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民警将有关保证人的条件,需要履行的义务对服刑人员家属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刑罚执行科依据相关条件,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马某某母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条件,后与其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同时,原平监狱委托大同市平城区司法局对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2月10日大同市平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适宜社区矫正。
2020年2月11日,原平监狱四监区按规定对罪犯马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集体审议,提出了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原平监狱刑罚执行科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出具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将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驻监检察室,主动接受检察院同步监督。2020年2月11日原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审。因处在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二名在监内封闭执勤,四名在戒备隔离区隔离不能到会参加,在与驻监检察室沟通后,评审会合议以会前电话沟通,会后传阅合议记录的形式召开。经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评审结果在监狱进行公示。考虑到马某某病情严重,刑罚执行科在会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同日,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原平监狱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公示期间,山西省人民医院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对罪犯马某某下达《特殊人群病危通知书》,考虑到马某某病情严重,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监狱决定在公示期未满前先行召开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进行公告。2020年2月14日,经原平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2月19日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原平监狱派民警将马某某及相关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移交给大同市平城区司法局,并将相关材料抄送驻监检察室。同时,根据规定,监狱将批准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进行了公告,并将公告内容抄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