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监狱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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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ZZ158278742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青海省西宁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11日交付青海省门源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05年12月1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1月28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2011年11月21日、2013年7月17日、2014年12月26日和2016年12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4月,门源监狱罪犯马某某因双眼出现疼痛,视力逐渐下降、模糊被送至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中医院就诊。门源县中医院诊断该犯患有双眼黄斑病变。同年5月,罪犯马某某被送至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就诊治疗,并在青海省康宁监狱入院治疗一个月,效果不明显。罪犯马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11月9日、2018年5月、7月18日在中心医院就诊。监狱委托中心医院对罪犯马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9年4月19日,中心医院出具检查诊断结果,认为罪犯马某某患有:高度近视黄斑病变(双眼);高度近视视网膜病变(双眼);高度近视(双眼);玻璃体混浊(双眼);白内障(双眼);三级高血压(极高危)等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监狱与罪犯马某某亲属取得联系。罪犯马某某之姐马某甲同意作为保证人。5月6日,马某甲签署《服刑人员保外就医保证书》。5月9日,监狱委托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罪犯马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期间,马某甲因个人原因提出变更保证人请求,保证人变更为罪犯马某某之妹马某乙。经监狱审查,马某乙符合保证人条件,并签署《服刑人员保外就医保证书》。6月20日,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马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7月25日,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之规定,四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病情、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保证人资格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8月15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8月23日,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
9月16日,刑罚执行教育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1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0月18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0月30日,检察机关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你狱对服刑人员马某某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提请不当的情形,拟同意将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请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6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批准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12月9日,门源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马某某押送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与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