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JYZZ158277431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53年1月23日生,捕前居住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2017年8月25日,该犯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由宁夏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2019年8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自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以来,因病一直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30日,因出现休克症状送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急诊,入住重症监护病区。2020年1月9日,转入监管病区继续治疗至1月21日。在服刑期间,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但因病情原因,一直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在监狱医院治疗期间能够遵守医院就医规定,按时服药,表现平稳。在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能遵守社会医院就医规定,遵守医嘱,能按时服用药物,配合医院治疗。

该犯糖尿病史20年;2018年4月在榆林市中医院确诊为糖尿病肾病、脑梗死等;5月在榆林市中医院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交付监狱后就收住狱内医院,先后多次在社会医院就诊治疗。2019年12月30日,该犯在狱内医院突然出现问之不语、意识不清,急送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收住该院ICU病区,医院当天下发病危通知书,诊断为:1、缺血性缺氧性脑病;2、休克;3、2型糖尿病伴多发并发症;4、吸入性肺炎;5、腔隙性脑梗死;6、压疮Ⅲ级;7、皮肤感染;8、原发性肺结核;9、低钠血症;10、左肺毁损;11、中度贫血;12、肾上腺皮质功能相对不全;13、电解质紊乱。2020年1月9日,自ICU病区转至监管病区,1月13日,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缺血性缺氧性脑病;2、腔隙性脑梗死;3、休克;4、2型糖尿病伴多发并发症:4.1 2型糖尿病肾病、4.2 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4.3 2型糖尿病性大血管病变、4.4 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4.5  2型糖尿病病足;5、吸入性肺炎;6、原发性肺结核;7、左肺毁损;8、压疮Ⅲ级;9、皮肤感染;10、低蛋白血症11、中度贫血;12、肾上腺皮质功能相对不全;13、恶病质;14、电解质紊乱高钠、高氯、低钙。根据该犯的病情,吴忠监狱启动对罪犯郭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

2020年1月13日,吴忠监狱委托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司法局对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评估,评估结果为:同意对罪犯郭某某在我县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在我局监外执行为期六个月,如果到期,望你监狱及时对罪犯郭某某进行收监。

2020年1月16日,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罪犯郭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17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认为罪犯郭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并对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和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17日,吴忠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罪犯郭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19日,吴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议了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同意对罪犯郭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19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我院认为,该犯虽执行原判刑期时间较短,但患有多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中缺血缺氧性脑病、腔隙性脑梗死的脑血管疾病已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项规定的严重程度,且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已于2019年12月30日向罪犯家属发出了病危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和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1日,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1、罪犯郭某某患多种疾病,病史较长,病情复杂,体质差,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吴忠监狱适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存在适用法律条款不当。2、陕西省佳县司法局出具罪犯社区矫正前适用《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综合以上意见,如果对罪犯郭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意罪犯郭某某在我县进行社区矫正,但是我局暂予监外执行管理期限为六个月,如果到期望你监狱及时对罪犯郭某某进行收监;保证人徐某某(罪犯妻子)符合保证人的法定条件。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移交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可以书面告知佳县司法局,由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指定监狱执行收监。3、罪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监狱的呈报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公示,在批准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4、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我局批准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应予采纳。会议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吴忠监狱呈报意见,罪犯郭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决定自2020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吴忠监狱于2020年1月22日将罪犯郭某某移交陕西佳县司法局,在与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协调办理罪犯档案交接手续时,罪犯郭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死亡。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