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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JYZZ158086383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徐某某原系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因犯走私废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2015年3月23日移押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徐某某因反复中上腹痛,于2019年8月20日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腹痛(胃癌?)、贫血(中度),当日住院接受治疗。

2019年9月11日监狱总医院诊断徐某某患胃窦腺癌并出具病重通知书,当天监狱即联系徐某某家属,在告知病情后于9月12日安排家属进行病重会见。

2019年9月11日,针对徐某某病情,监区提出申请对徐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长审批同意后,委托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情诊断。

2019年9月16日,监狱总医院诊断徐某某患胃癌、贫血并开具第二份病重通知单,当日监狱随即告知家属,并安排家属于9月17日对徐某某进行会见,会见中主治医生告知徐某某家属病情及手术风险并征询手术意见,徐某某丈夫同意手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019年9月24日,针对徐某某病情进一步发展,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开具第三份病重通知单,诊断为胃癌(晚期)、腹膜后淋巴结转移,当日监狱随即告知家属,并安排家属于9月25日对徐某某进行会见,会见中医生告知病情变化及针对性调整治疗方案,家属商量后同意监狱总医院治疗方案。

2019年9月24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徐某某患有“胃癌(腺癌)腹腔及后腹膜淋巴结转移”。2019年9月30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徐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病情鉴定后,监区经初步评估,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条件,启动办理程序。

2019年10月14日,徐某某丈夫吴某某至上海市女子监狱,承诺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捺印,并提供了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材料。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吴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

2019年10月15日,刑罚执行科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函连同判决书、病情相关材料等寄送至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委托调查罪犯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及核实保证人的具保条件。

2019年10月25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回函,评估意见为徐某某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收到评估意见后,监区综合评估徐某某病情及变化情况、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于10月31日召开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与会民警集体研究,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卷宗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1日,刑罚执行科登记立案,后将材料移送生活卫生科审查。当日,生活卫生科出具意见:徐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11月2日,刑罚执行科出具审查意见:徐某某符合暂予执行条件。

监狱在依法办理徐某某保外就医的同时,积极做好徐某某疾病的治疗。期间,因肿瘤侵犯浆膜层,行二次辅助性化疗后,并于2019年11月18日手术治疗,行胃癌姑息性胃大部切除术。11月20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重通知书一张,诊断为胃癌姑息性胃大部切除术后。手术后,监狱总医院对徐某某病情再次进行评估,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该犯病情说明,徐某某患胃癌(腺癌)腹腔及后腹膜淋巴结转移,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2019年11月29日监狱召开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经讨论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之后,监狱将卷宗材料、征求意见函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审查,12月9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女子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征求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将监狱评审建议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12月1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徐某某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案卷材料报送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管理局经过逐级评审讨论,于2019年12月27日批准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由于徐某某病情严重,为做好交接,当日监狱积极协助家属联系医院,并与黄浦区司法局联系协商交接事宜。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女子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保证书》交于徐某某,教育徐某某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督,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同时告知其及保证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遵守的法律及有关监督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徐某某承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当日在罪犯居住地的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完成押送移交,相关材料移交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并抄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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