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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8-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JYZZ158080797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宋某某,女,1968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业余网球教练,居住地为辽宁省庄河市,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宋某某因诈骗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8月29日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14日调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自入监以来,阴道常不规则流血,持续半年有余,狱内医院就医,诊断为宫颈菜花样赘生物、宫颈病变。医生建议转上一级医院确诊。后因阴道持续流血伴无力、头晕,于2019年1月15日外诊至辽宁省沈阳市七三九医院就诊,进行活检采样,2019年1月18日病理诊断为:宫颈多点活检:乳头状鳞状细胞癌。建议转上一级医院手术治疗。2019年3月31日辽宁省肿瘤医院出具疑难病理会诊,病理诊断为:(宫颈)鳞状上皮乳头状异型增生癌变,请结合临床。该犯病情持续恶化,阴道常流血不止,至其失血性贫血,易导致失血性休克致死,病情危重。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考虑到宋某某病情较重,经所在分监区、监区研究,申请对宋某某做病情鉴定。2019年12月5日经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研究同意到辽宁省肿瘤医院做病情鉴定,鉴定结果为:宫颈癌Ⅲb期,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宋某某所在的分监区研究建议对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分监区意见,并依法办理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经审查,宋某某的长兄宋某某符合具保人条件,在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过程中,2019年12月25日,满洲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宋某某在其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

在办理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2020年1月3日,宋某某流血量突然增大,血压骤降,急转沈阳市七三九医院(监狱外诊定点医院)对其进行输血、止血治疗,收效甚微,当晚沈阳七三九医院出具了《病危(重))通知书》。因宋某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甚至死亡。1月6日,监区将宋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规,经科务会研究,同意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因其病情危重,沈阳七三九医院出具了《病危(重))通知书》,建议按急保程序办理。同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经评议,各评审委员一致同意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急保程序办理。同日召开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与会领导一致同意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急保程序办理。

2020年1月10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当日对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告。考虑到宋某某病情危重,已无法正常走路,且随时可能因贫血性休克致死,为了防止宋某某突发病情,顺利将其送至居住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派四名民警与一名监内医生,押解宋某某前往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满洲里市,其保证人宋某某一同前往。13日凌晨在火车上,宋某某突感血流量加大,血压急降,并伴虚脱、呕吐,面对病情突然变化,监内医生彻夜监测血压、出血量等,时刻掌控病情变化,协调联系医院确保及时救治,成功稳定了宋某某的病情,在火车到达后第一时间将宋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0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在与罪犯居住地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机构交接时,由于罪犯病情危重,无法押送到居住地。根据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因病情严重需要送入居住地的医院救治的,监狱可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在居住地的医院交付并办理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保证人应到场。”结合宋某某实际情况,监狱与罪犯居住地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协商,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救治医院病房内实地核实宋犯情况,在保证人宋某某的配合下,顺利完成交接任务,并将宋某某正、副档案和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移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因宋某某判决机关为庄河市人民法院,监狱派民警去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办理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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