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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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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ZZ158043497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崔某某,男,47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2012年8月16日送入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2016年11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崔某某乙肝病史20余年,在服刑期间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上肢及左肩疼痛,伴麻木,进行性加重并出现右上肢疼痛伴麻木到监狱医院就诊。监狱医院给予甘露醇静脉滴注、镇痛、导尿治疗等对症治疗,效果差,于2019年11月初出现双下肢无力伴麻木,勉强可行走,下肢无力进行性加重并出现小便不能,送至菏泽市立医院外诊查明病情,行脊柱核磁检查结果示:胸1椎体病理性压缩骨折,附件骨质受累,浆细胞瘤?请结合CT平扫:胸1水平颈髓重度受压,考虑合并损伤;腰5-骶1椎间盘突出。颈椎核磁强化结果提示:T1椎体及附件肿瘤并病理性压缩骨折、椎管狭窄。送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进一步治疗。

菏泽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崔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

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罪犯崔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崔某某为:1.肝癌并胸椎转移、门静脉癌栓形成;2.第一胸椎病理性骨折并脊髓受压;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并肝硬化;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因罪犯崔某某病情无法做病理检验确诊,为明确其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菏泽监狱将罪犯崔某某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进一步检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对崔某某进行腹部强化CT检查,检查结论为肝脏占位性病变,考虑肝细胞肝癌;门静脉右支癌栓形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崔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菏泽监狱刑罚执行科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后,崔某某提出由其兄崔某甲担任保证人,刑罚执行科遂对崔某甲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同意崔某甲作为罪犯崔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并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刑罚执行科告知崔某甲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崔某甲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11月17日,菏泽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民警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崔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其兄崔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罪犯崔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崔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崔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刑罚执行科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崔某某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委托吉林省东辽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东辽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崔某某回到某某镇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菏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崔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菏泽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认为崔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崔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崔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菏泽监狱提请对罪犯崔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崔某某所患疾病系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崔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崔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菏泽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9年12月2日将罪犯崔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吉林省东辽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于2019年12月2日将崔某某档案和暂予监外执行卷宗送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进行交接,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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