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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许某某非法拘禁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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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LGLD155295769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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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系盐湖区两岸花园小区施工负责人,为追索工程款2016年与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姚孟派出所、派出所附近酒店协商工程款过程中被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2018年2月4日被盐湖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非法拘禁罪因本案举报人王某某拒付工程款,违约在先,为解决两岸家园小区后续建设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次提出协商王某某却置之不理,许某某等人行为虽略有不当,但未造成任何后果。

2018年12月25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代理意见】

针对该案辩护人发表如下三个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许某某非法拘禁事出有因

首先本案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行为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许某某在公司的身份是副总,负责的是公司工地协调和债权债务。面对这样的烂尾工程,面对公司巨额的债务,又面对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去世,在这种情形下,本案证人作为当时公司的副总将许某某引荐给公司,并且到公司开始进行投资。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并没有认真积极地为公司的发展和经营而履职,但是并没有为公司引入一分钱!在2015年抛下这个烂摊子,将许某某引入进来以后,首先前期让其投资了388万,将外网所有的工程施工完毕,这也是基本的事实。其次在2015年4月份到2016年的这个期间,小区并没有停工,而是许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继续投资、继续的完善。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小区施工前后的照片用以证实在许某某继续投资之后,原来的烂尾楼形成了今天灯火辉煌、业主能够正常入住、能够有保安、能够有物业、能够有停车位、能够有绿化、能够有这样一片业主安居的小区,这是基本的事实。

许某某即便是强迫王某某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但是在2016年的6月21号,双方经过其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了自己所需要的相关的协议和委托书,已经授权许某某来完成这样的收款任务,许某某没必要将王某某继续非法拘禁到6月26号,在这后来的五天时间发生了什么?没有见到任何的证据。所以说辩护人站在对该案负责任的态度上,我们认为在达成协议以后的期间,不能算作非法拘禁的时间,在派出所期间不能算作非法拘禁的时间,在小区也不能算作非法拘禁的时间。

许某某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其的行为就应当代表公司,他们属于公司内部的争议和纠纷,并不是许某某个人和王某某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他们正常的事在处理公司内部的事务。

二、许某某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在看守所也多次会见了许某某,在看守所之内他心态让律师能够看得见,他欠下的人情是还不完的,因为他对外所欠的很多的债务基本上都是他所担保的,这些债务永远是还不了的,也还不起的。面对公司这样的现状,他很着急,他将孩子的车抵押,为了某一个欠款人孩子的学费,将自己的车抵押等等这样的现状。所以说能够看出来许某某加上今天的法庭上他自己所做的陈述,他的性格,他的文化程度,以及当庭的态度,我们认为他首先态度是好的。

第二个许某某没有前科,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许某某原来就是经常打架斗殴,经常非法拘禁,经常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没有。另外一点许某某并没有预谋,因为王某某什么时候回来他根本不清楚,同时根据他自己的身份,为了解决公司的事情,需要在公司和高管来进行商量和沟通,通过自己公司的律师来签订合同,来合法的去经营和安全的运营,这是他自己做的事。许某某没有按照所谓的法律程序去办,但是他自己所做的这些事情,当然对自己不懂法律,没有文化,所付出的相关的代价。

三、辩护人认为,许某某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作为辩护人,在接到起诉书后仍然是进行了调研和了解,作为律师,在当前的形势下,对黑恶势力犯罪我们应当是什么样的态度,我们也在认真的学习。根据四部委文件胡规定,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的犯罪,第14条当中是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而本案王华成与许某某就不认识。他们这种行为不能认定是纠结在一起,而是在一起工作。起诉书声称他们以暴力威胁等其他的手段,而在该案当中没有看到对王某某、张某采取什么样的暴力手段。即便是王某某也好,张某也好,说对他们采取殴打的情形,但是该案直到现在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我的当事人许某某对王某某进行过殴打的情节。同时根据该意见14条当中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作恶,并且一般为三人以上。但是对许某某来说,他是2014年让刘某某介绍到金运公司做副总,在公司进行的实际投资,他并不是在建筑领域当中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的活动。所以该案基于这样的证据给予这样基本事实的认定辩护人认为是不恰当的。

综上所述,许某某的行为是有错,许某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进行依法的惩罚。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5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裁判文书】

(2018)晋0802刑初341号。

【案例评析】

2018年8月6日律师到法院复制案卷,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该案起诉书将许某某定性为“恶势力”团伙,根据规定,所内组建专项小组,组织进行专题案情讨论,形成辩护意见,及时报备。

经过案情讨论,本案作罪轻辩护,形成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许某某非法拘禁事出有因。二、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天数证据不足。三、许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四、辩护人认为,许某某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结语和建议】

本案犯罪事实较多,敏感性比较强,通过严谨办理和公平审判,彰显了司法正义,宣扬了社会公正,强化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政府威信,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事务所同时也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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