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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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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ZZ157173580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2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7日被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曹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由山西省原平监狱调入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执行期间,罪犯曹某某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30日经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曹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14日罪犯曹某某因患病送到大同市新和医院就诊,后于2019年5月22日转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治疗。2019年5月27日收到山西省一〇九医院出具的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

大同监狱委托山西省一〇九医院进行罪犯病情鉴定,同时将罪犯曹某某病情通知其家属。2019年7月2日经山西省一〇九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直肠癌(T4N2M1)伴不全肠梗阻、肝右叶转移瘤,腹膜后及盆腔多发淋巴结转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结合罪犯曹某某日常表现情况及所在监区意见,大同监狱及时启动了罪犯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为罪犯曹某某办理保外就医。监狱民警将有关保证人的条件,需要履行的义务对服刑人员家属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依据相关条例,对罪犯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进行了审查,认为曹某某女儿符合保证人条件,并按要求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同时,根据大同监狱委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上述条件,依照有关规定,2019年8月15日经罪犯曹某某所在监区全体民警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曹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有关材料报大同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8月20日大同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罪犯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研究。经会议研究决定,建议对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议过程中,大同监狱驻监监察室列席了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并进行全程监督,程序合法。会后,将评审结果在监内进行了公布,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同时,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曹凤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具了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曹某某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8月3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罪犯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4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10月8日,大同监狱向罪犯曹某某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向该服刑人员告知暂予监外执行和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于2019年10月9日将罪犯曹某某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将罪犯档案移交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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