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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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ZZ157163359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麻某某,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深圳丰年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2017年4月6日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麻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到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因病入院。既往病史: 罪犯麻某某患因不规则阴道流血五个月,加重伴腹痛一月于2019年4月12日入吉大一院二部特管病房住院治疗。既往糖尿病史六年,口服“格列苯脲、美吡达”。
2019年4月12日吉林省女子监狱委托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对麻某某病情进行鉴定。经检查:腹部CT:子宫体积增大,上缘见类圆形低密度影;阴道彩超:宫腔积液、宫颈癌变(CA?)阴道镜:宫颈失去正常形态,表面呈菜花状,质硬,触之易出血,醋酸上皮阳性;宫颈病理检查结果回报:鳞状细胞癌(中分化),部分区呈乳头状生长。女性肿瘤标志物筛查(2019-4-14)鳞状细胞癌抗原(SCC)>70.0ng/ml,葡萄糖(GLU)22.1mmol/L,糖化血红蛋白(2019-4-13)12.9%。明确临床诊断为为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中分化)、糖尿病、高脂血症、胆囊壁间结石、胆囊息肉。
(二)委托鉴定。由于麻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9年4月14日向吉林省医大一院二部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9年4月18日,吉林省医大一院二部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明确诊断:罪犯麻某某现因患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中分化)、糖尿病、高脂血症、胆囊壁间结石、胆囊息肉。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9年4月22日,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麻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按程序办理,认真审核保证人。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麻某某家属,由于麻某某入监后与丈夫离婚,有一女儿远在贵州,不能与麻某某居住在同一个城市,鉴于麻某某的病情严重,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中分化),经过对麻某某入监后会见的情况进行了解,在罪犯入监后,其外甥女每月来监狱进行探视,并且能按照保证人的要求,向监狱提供了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与罪犯的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材料。针对保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监狱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2019年4月28日,麻某某的外甥女来监狱签属保证书。
(五)社区评估。麻某某的病情日趋严重,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节奏,监狱民警亲自到麻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主动介绍罪犯的病情及保证人的具体情况,两天内司法局就出具了调查评估材料。
(六)监狱审核。罪犯所在监区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立即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案件并一致同意对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5月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了公示。
(七)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在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对提请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异议。监狱将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9日检察机关同意麻某某暂予监外并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九)监狱长办公会审核。5月1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讨论,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对麻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十)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5月11日,监狱将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麻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1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