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11-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JYZZ157110678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2018年4月12日投入到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 病情诊断
2019年8月14日,服刑人员杨某某因牙痛20天、并伴偶有晕厥被送到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初步认定杨某某患有:上颌骨肿物。2019年8月15日,服刑人员杨某某因再次晕厥经急诊车转至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就诊,诊断:1,急性白血病。2,上颌骨肿物。3,腔隙性脑梗死。2019年8月21日,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服刑人员杨某某下达急、重、危病人通知单:“近期有死亡危险”。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五监区提出对服刑人员杨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医院、刑罚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服刑人员杨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做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杨某某患有:急性白血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9月6日,凌源第六监狱第五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杨某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女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审核,监区将提请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及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地的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出具了同意接收杨某某回到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同意对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7日,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评审,会议意见:同意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因杨某某病情严重,近期有死亡危险,根据《暂予执行规定》,启动紧急暂予执行程序。2019年9月8日,凌源第六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做出“同意监狱意见”的检查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9年9月9日,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凌源第六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省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杨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接下来由省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杨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9月12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做出对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9年9月16日凌源第六监狱将服刑人员杨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且在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