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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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JYZZ156971762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男,1973年8月19日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058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8日交付宜兴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孙某入监后,监狱医院对其进行入监体检,诊断血压150/110mmHg,该犯自诉患有腹腔干夹层动脉瘤、高血压16余年等病史,后予硝苯地平控释片、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酒石酸美托洛尔等先行控制血压,但效果不佳。
2019年3月21日,经医院诊断为:1、高血压3级(极高危);2、腹腔干动脉夹层动脉瘤。疾病诊断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五款之情形。
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2019年4月29日,罪犯孙某妻子吴某某向监狱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愿意作为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宜兴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吴某某进行资格审查,向其详细告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程序,以及告知保证人在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吴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5月15日,宜兴监狱二十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罪犯孙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
2019年5月17日,宜兴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符合规定,罪犯孙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提请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委托江苏省张家港市司法局进一步核实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拟居住地,对其所居住地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张家港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孙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接收其社区矫正,保证人吴某某具备保证人条件。
2019年5月21日,宜兴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评审。经评审,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2019年5月27日,监狱将提请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5月28日,宜兴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通【2016】78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宜兴监狱将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孙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宜兴监狱对罪犯孙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宜兴监狱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符合规定,罪犯孙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3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孙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3日,宜兴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孙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并与江苏省张家港市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