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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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ZZ156896377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魏某某,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政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9日交付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刑期于2009年8月1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政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9月22日、2016年3月23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申请。罪犯魏某某病情危重,其女魏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向监狱书面申请对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区结合罪犯魏某的病情及其女的申请,提出拟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建议。
(二)病情诊断审批。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初审会议,认为该犯病情较重,建议委托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
(三)病情诊断鉴定。2019年3月7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罪犯魏某某患:转移性肝癌、结肠癌根治术后、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中度贫血等病,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严重;疗效评估为:肿瘤复发,随时有生命危险。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小组专家讨论认为:罪犯魏某某所患主要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狱病残鉴定小组结合该犯病史和病情诊断讨论认为:罪犯魏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四)保证人资格审查。罪犯魏某某之女魏某甲,申请作为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刑罚执行科审查,魏某甲,生于1975年11月,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与魏某某系父女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自愿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住处,愿意与魏某某共同居住,符合保证人资格,同意魏某甲作为保证人。监狱向保证人详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保证人魏某甲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确认。
(五)调查评估。2019年3月25日,川中监狱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意见委托函》、原刑事判决书、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材料送至简阳市司法局,委托调查评估罪犯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社区的影响。简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
(六)危险性评估。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对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危险性评估结论:罪犯魏某某危险等级为B级,对他人无危险性,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无社会危害性。
(七)监区研究。监区于2019年3月19日召开会议,经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魏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八)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4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审查罪犯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程序符合规定,罪犯魏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9年4月1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罪犯魏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认为:罪犯魏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第五条之规定,保证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司法部门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社会危害性低,监区提请程序合法,书面材料齐全、完备,建议对罪犯魏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
(十)检察机关审查。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9年4月19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检察意见书:建议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9年4月23日,四川省川中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罪犯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认为,罪犯魏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规范,书面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司法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决定对罪犯魏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程序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2019年4月29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专用):经过积极救治,目前罪犯魏某某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监狱决定按应急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30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集体研究,依法批准罪犯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狱指派民警将罪犯魏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四川省简阳市司法局并办理完结交接手续,并移交了有关文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