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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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ZZ156868988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男,1995年5月25日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玉屏县,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刑期起止: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该犯不属于“三类”罪犯。2019年1月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经监狱医院初审后,金西监狱于2019年4月16日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杨某进行病情诊断,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诊断杨某病情为:左侧颈部巨大包块:恶性淋巴瘤。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五条第1、2款之规定。监狱立即组织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综合评估,认为:罪犯杨某病情危重、身体条件差,综合考虑杨某改造情况、家庭情况等,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没有社会危害性。监狱对保证人杨某海(其父亲)资格进行了审查,杨某海具备担保资格,符合担保条件,监狱随后启动对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
2019年5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与监区一行3人将发函材料亲自送至罪犯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县司法局,并实地进行调查评估。5月8日玉屏县司法局通过了杨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意见,监狱干警于当日将评估意见带回监狱。同日,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干警集体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根据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杨某的疾病鉴定情况及该犯改造情况,经会议合议,杨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其依法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5月9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会议意见,并将呈报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后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10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依法进行了三个工作日的公示。5月14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意见,认为: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 贵司警医[2019]Z D098号)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经委托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出具《技术证审查意见书》(筑检术审〔2019〕1 5号)审查意见为:罪犯杨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监狱依法对罪犯杨某提请暂监执行。
5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作出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分别审核后,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5月16日进行合议,认为范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以黔狱刑执(2019)03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杨某于2019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监狱于2019年5月17日将杨某本人及相关材料移交贵州省玉屏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