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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监狱服刑人员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JYZZ156629163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候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55岁,家庭住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该犯因贪污、受贿罪于2016年6月20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7月13日入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4日,侯某某家属向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侯某某妻子范某,54岁,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保证人条件。

同日,哈尔滨监狱病犯监区集体例会研究侯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侯某某罪名、刑期、病情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侯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4日,哈尔滨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病犯监区报送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组织了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对侯某某情况进行调查。在主要听取医院对罪犯病情的介绍、查阅有关病历材料、审查罪犯档案及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后,例会研究同意监区的报送申请,形成调查报告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8年5月8日,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初审小组汇报了前期调查情况,经初审小组研究,同意对侯某某的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5月13日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 骨转移瘤,未明确原发灶,目前呈恶液质状态,病灶活检骨转移瘤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近期有生命危险。2018年5月14日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一、二款之规定的疾病程度。  2018年5月22日哈尔滨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结合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辅助检查及住院病历等有关材料进行集体会诊,认为侯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1)(2)规定,并填写了会诊结论表。

2018年5月22日,病犯监区组织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侯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1日,哈尔滨监狱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对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29日,哈尔滨南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认为:适合在我辖区实施社区矫正。

2018年5月30日哈尔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建议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公示公告同时进行,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滨江地区检察院)。

2018年5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滨江地区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30日,哈尔滨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建议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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