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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人员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JYZZ156591837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杜某某,男,1942年5月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2018年8月7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826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杜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7日交付高淳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经医院诊断:杜某某患有胃癌,疾病诊断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规定。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杜某某妻子张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高淳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高淳监狱十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区提请对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高淳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江苏省涟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杜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涟水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杜某某社区矫正。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高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0日对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高淳监狱将提请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21日高淳监狱将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杜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高淳监狱对杜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3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高淳监狱将杜某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江苏省涟水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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