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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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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ZZ156575061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3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起止为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于2014年1月6日投入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

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刘某某于2014年1月6日投入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刘某某和分监区队长报告称前胸后背疼痛,2019年5月16日经过县医院检查,建议做支气管镜检查,2019年5月21日带刘某某到铁煤集团总医院检查,2019年5月23日病理报告显示,右肺下叶基底段支气管小细胞癌,建议做免疫组化。

2019年5月24日,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刘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刑罚执行科、医疗卫生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病情诊断。2019年6月10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出具病情诊断结果为:右肺中心型肺癌(小细胞癌),肝转移待除外,骨转移待除外,纵隔淋巴结肿大,高血压,轻度贫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项.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6月19日,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条之规定,其哥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县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刑罚科。与此同时,监狱派干警到刘某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保外就医一事,委托他们调查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等。经过与其所在地司法局相关人员沟通,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对社区环境、邻里进行走访,居住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同意刘某某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刘某某实施非监禁刑。

经监狱刑罚科审查,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科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6月2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干警和其他服刑人员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9年7月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同意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会后,将刘某某卷宗报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作出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监狱将刘某某卷宗呈报到省监狱管理局。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康平监狱提请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刘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条之规定。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疗卫生处介绍病情等情况后,评审委员会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罪犯刘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监狱立即组织干警将刘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依法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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