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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何某非法持有毒品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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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5263890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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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何某在某宾馆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其携带冰毒二十五克、麻古六克。侦查机关另查明,何某先后数次向三人购买冰毒一百十四五克,麻古五百余粒;有两位证人证明何某曾向她们提供毒品吸食并收取费用。何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徐爱新律师通过详细阅卷,发现案件事实诸多存疑,认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徐爱新律师便决定改变罪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公诉机关却仍以贩卖毒品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至少为15年。一审判决后,何某继续委托徐爱新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代理意见】

一、一审公诉机关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何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公诉机关指控何某向彭某、徐某、周某购进毒品进行贩卖证据不足。何某供述购进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个他人吸食,多次供述中并未有供述贩卖毒品的对象、时间、地点、数量等贩卖毒品的情况,彭某笔录中并无相关证言,且其首次笔录与何某的首次笔录存在内容完全雷同,连标点符号都无差异的现象,这完全不符合逻辑与常理;徐某仅在一次供述中提到听何某说从徐某手中购进一百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是帮他人拿的。据何某供述,其向周某购进毒品后想让外号叫胖子的帮忙分销,但该人未到案。

2、证人古某与许某的证言不能作为何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因为古某陈述只看见何某分包毒品,何某给其吸食毒品没收钱,仅有一次将一张百元钞票丢在何某乘坐的出租车中,而何某否认自己收到这一百元;证人许某虽然其陈述为何某充值三百元游戏币抵毒资,但因许某系何某女友,何某多次免费给其毒品吸食,何某也为她游戏充过值,且充值金额远非三百元。

3、指控何某向彭某贩卖毒品不能成立。因为证人彭某与许某两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各自陈述的毒品包装、种类及数量有明显不同,而何某的供述与两人的证言也存在差异。

由于何某被抓获时当场查获其携带冰毒和麻古,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何某触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定罪正确,但量刑畸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按照理论界的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罪所说的“持有”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即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对稳定的对毒品保持着控制和支配。作为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刑法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罪正是以行为人持有毒品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威胁为处罚基础的。

辩护人认为,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与危害性,相对稳定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只涉及现存的毒品,而不能及于以往被吸食的毒品,即此部分毒品不得在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本案中,上诉人何某多年吸毒成瘾,但指控他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除了侦查机关当场查获何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是25.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6.85克应当作为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涉案数量外,其余查实的何某以往购买的毒品已经被何某本人和其他毒友吸食,因何某持有毒品的状态已经不复存在,对社会潜在的威胁已经消失,则不应当计入其毒品犯罪的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即使被认定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鉴于何某当前的家庭经济处境,罚金数额应适当调低。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法院在定罪上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维持,量刑上改判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裁判文书】

(2017)湘06刑终381号。

【案例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何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定罪,证明了辩护律师选择改变罪名进行辩护的方案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必须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本案中,一审法院却采纳辩护律师关于何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就是因为公诉机关指控何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何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只能以其被查获时实际携带的毒品数量计算。一审判决对何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涉及的毒品数量认定错误,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改判维护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这个案件证明,中国的刑事辩护不是“形式辩护”。辩护律师只要认真研究证据、事实与法律,在法庭上展开雄辩,就可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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