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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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ZZ156090750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某,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盗窃罪于198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4年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沈中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2016年4月25日投入辽阳第一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2018年5月26日,该服刑人员的儿子董某甲因董某某患有肺癌提出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2018年6月20日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经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病情诊断。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进行病情诊断。监狱委托辽阳市中心医院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病情诊断。辽阳市中心医院于2018年9月4日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右肺癌、腺癌、左肺感染、心包积液、双侧胸腔积液、腔膜后肿大淋巴结性质待定、腔隙性脑梗塞,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8年9月7日,该服刑人员的儿子董某甲表示愿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经审查,符合保证人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监狱委托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建议对该服刑人员实施暂予监外执行,该服刑人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接收条件。
2018年9月27日,董某某所在分监区及监区分别召开会议,分监区提出对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监区干警集体合议,一致同意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29日,刑罚执行科对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了细致审查,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董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可以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8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全监范围内进行了公示。2018年10月29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出具了同意意见,2018年10月3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收到董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董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处务会审查认为,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省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董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 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11月6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辽监管刑执[2018]8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6日,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按照法律规定,于当日及时将董某某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其依法成为社区矫正人员。省局刑罚执行处将服刑人员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案件卷宗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