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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李某与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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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5263826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住湖南省某村某组,在某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 2013年4月3日在井下采煤时受伤,2013年4月15日依法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25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2015年8月4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在其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各自的义务,协议生效后,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某县社会保险部门则按照某县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2269元核定了李某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为1812.5元,护理费为907.6元。李某认为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某市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3609元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按照某县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2269元核定李某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李某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决定立案再审。

【代理意见】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九条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 2010年3月15日)规定要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X政办发[2009]41号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对经批准按吨煤(吨矿)或工程造价计缴工伤保险费的煤炭、建筑等行业参保单位,其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按某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某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但是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暂缓实施《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在不能查明涉案当事人工资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某县社会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代理人认为该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文件。具体理由包括:

1.《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

2.根据2012年11月13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没有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上位法规定而无效。
    4.代理人申请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书面回函,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失效。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一审、二审法院适用的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根本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

【判决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过审理以后,被申诉人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求协商进行处理,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诉人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一定数量的困难补助金,每年支付申诉人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按照某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提高护理费标准并且逐年增加,申诉人撤回申诉。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再字54号行政裁定书。

【案例评析】

1.行政诉讼由被告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本案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均败诉,关键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适用了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是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院以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在二审时代理人提出了对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附带性的请求,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进行审查也没有结论。申诉时代理人申请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书面回函: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失效。

3.申诉时以合法性审查作为切入点,动摇了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双方和谐解决案件,案结事了,彰显了调解的优越性。

【结语和建议】

1.今天这个看起来很小的行政案件,非常感谢高级人民法院各位法官能够秉持公正,使本案能够进入再审程序,心中有无限的感慨,也代表当事人表达很多的感激和感谢!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今后类似的案件确立处理的原则,让那些生活在黑暗的矿井却给社会带来光明和热的工人带来正义的阳光,努力让人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和正义。

2.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法治意识,依法行政,尤其是在制定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上位法的要求,不能制定有损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要摆脱机械适用法律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积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响应公民的利益诉求。作为法官不仅要心中有法,也要心中有温情,要让冰冷的法律散发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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