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ZZ155592047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马海某某,男,1977年12月出生,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2017年7月4日,交付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家属申请。2018年6月22日,马海某某的亲属根据该服刑人员病情向监狱提出马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6月25日,九监区召开民警会议,根据服刑人员亲属申请及该服刑人员病情,提出对马海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
(二)病情诊断。2018年7月10日,荞窝监狱委托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马海某某进行病情诊断。7月26日,医院作出病情诊断意见:马海某某患1.艾滋病;2.脑萎缩;3.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4.陈旧性肺结核。经罪犯病残鉴定小组专家讨论认为:该患者目前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
(三)再次申请。该服刑人员经鉴定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后,监狱积极组织对其进行治疗,但病情出现加重,逐步恶化。2018年12月28日,马海某某的亲属根据该犯病情,再次向监狱提出马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19年1月7日,监区再次召开民警会议,根据服刑人员亲属申请及该服刑人员病情,提出对马海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
(四)病情再诊断。2019年1月16日,荞窝监狱委托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马海某某再次进行病情诊断。1月28日,医院作出病情诊断意见:马海某某患1.艾滋病;2.肺孢子菌肺炎;3.肺部感染;4.脑萎缩;5、脑梗塞;6.消耗综合征;7.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8.头皮真菌感染;9.脂溢性皮炎;10.尖锐湿疣。经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专家讨论认为:该患者目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病情鉴定。荞窝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马海某某病情进行认真审定,认为马海某某病情经检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六)保证人资格审查。因第一次申请人系该服刑人员兄弟马海某甲,第二次系其妻子沈某某,为准确核查保证人资格条件,监狱认真地对申请人身份进行了核实,最终审查确定沈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保证人充分讲解了服刑人员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后,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七)调查评估。因该服刑人员病情较重,监狱秉持人道关怀原则加快办理进度,派出工作组及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原刑事判决书、服刑期间表现材料送到马海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随同其居住地司法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走访,其居住地司法局作出“同意马海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八)危险性评估。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按规定对马海某某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为危险性低。
(九)监区提请。2019年2月19日,九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马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十)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马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十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019年2月20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认为马海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保证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纳入矫正,监区提请程序规范,书证材料齐全、完备,建议对马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向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的检察意见。
(十二)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四川省荞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马海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公示无异议,决定将相关材料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认为马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依法批准马海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2019年3月15日,四川省荞窝监狱指派民警将该服刑人员押送至其居住地司法局并办理法律文书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