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人员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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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ZZ155590230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邓某某,男,47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2005年9月8日邓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起。2018年8月由重庆市渝州监狱调入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经多次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5年1月1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12日,邓某某因“腹痛腹胀渐进性加重伴纳差、间断盗汗、体重明显减轻”送入南川监狱医院治疗,14日因病情严重转入南川区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伴肝内、双肺多发转移;2、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5、低钠低钾低氯血症”。12月17日,邓某某向监狱递交了病情诊断申请书。根据邓某某病情,经监狱研究同意,于2018年12月19日将邓某某押解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同日经重庆市人民医院以市人院〔2018〕医诊字第XXX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为“弥漫性肝癌伴门静脉癌栓形成 肺转移可能、乙型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 肝功能失代偿期、胆囊结石、胆囊炎”。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和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
2018年12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邓某某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通过了对邓某某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并于当日签定了保证书。同日,经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及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邓某某的社会危害性低。邓某某所在监区于当天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集体会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提请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21日,南川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对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从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保证人资格进行了评审,认为邓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因随时有生命危险,建议对邓某某予以立即保外就医。同日,监狱将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8年12月24日驻监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鉴于邓某某病情严重,建议立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