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人员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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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55566248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霍某某,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霍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抢劫所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一百元。宣判后,霍某某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7日送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17年12月25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霍某某服刑改造期间,因病多次在阳泉第二监狱医院接受检查治疗。2018年7月中旬霍某某出现腹胀,食欲不振,双下肢水肿明显加重。2018年7月31日经B超检查,诊断为:肝硬化、肝腹水。2018年8月10日转至山西省109医院接受治疗。
山西省109医院受阳泉第二监狱的委托,于2018年9月30日对该犯病情作出诊断,诊断结果为:乙型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门脉高压,食道胃底静脉曲张,脾大脾功能亢进,腹水形成、自发性腹膜炎,电解质代谢失常,低钾低钙血症,糖尿病。阳泉第二监狱医院对该犯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之规定,严重消化系统疾病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018年10月10日阳泉第二监狱就霍某某的病情及审查情况电话告知了霍某某女儿霍某甲。10月24日霍某某的妻子蔡某某等二人到监狱了解霍某某病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阳泉第二监狱刑罚科民警就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以及保证人的资格义务等进行了详细告知。霍某某妻子蔡某某当即表示愿意为霍某某申请保外就医,并出具了书面申请、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罚执行科民警通过询问、查看其提供的社区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就其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霍某某妻子蔡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随后阳泉第二监狱委托霍某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司法局对其社区影响进行评估,12月7日,阳泉第二监狱收到临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同意接收霍某某到我地实施社区矫正。
期间,阳泉第二监狱与荫营地区检察院组成联合考察组,至山西省109医院对罪犯霍某某进行了考察。考察组通过实地观察、询问本人、同室罪犯(王某)、陪侍罪犯(冀某)等方式,就其在109医院接受治疗和改造的情况进行了考察。经考察询问,无论是本人还是其余罪犯均反映,霍某某在109住院治疗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未有与他犯发生矛盾或顶撞民警、自伤自残等违规违纪行为。
随后荫营地区检察院就其病情委托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技术性证据审查。
2018年12月19日,阳泉第二监狱收到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阳检保障审〔2018〕23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结论为:审查人同意山西省一〇九医院(2018)医鉴字第087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病情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霍某某所在四监区综合罪犯霍某某疾病情况、改造表现、司法局评估意见,组织民警提请对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集体评议,特别是就其保外就医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认为:罪犯霍某某保外就医后加强监管、引导教育,社会危险性较低。综合评议意见为:霍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经监狱刑罚执行科,12月20日,阳泉第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就监区提请罪犯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评审,认为:霍某某的病情经山西省109医院诊断、阳泉第二监狱医院审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证据审查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之规定;霍某某无论是在阳泉第二监狱服刑期间还是山西省109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均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监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霍某某保外就医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保外就医后加强监管、引导教育,社会危险性较低。综上所述,同意对霍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监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12月27日经阳泉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对霍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霍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同步监督和审查,认为霍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阳泉第二监狱依照程序和规定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提交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及相关资料。因距离霍某某第一次病情诊断已超三个月,其病情可能有所变化,故阳泉第二监狱于1月4日再次委托山西省109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于1月17日将第二次病情诊断结果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2月1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认为霍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霍某某于2019年2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将霍某某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移交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移交至安徽省临泉县司法局,并按规定将霍某某档案移交安徽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