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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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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5263793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原来是同村村民,两家因建房发生纠纷。2016年2月29日17是许,吕某某与肖某某在迎风村马路边相遇,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扯住对方的头发相互厮打,并都摔倒在地上,后被黎某某、陈某某扯开。在厮打过程中,肖某某左眼受伤。经湘雅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左眼盲目3级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丈夫唐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

2016年7月19日,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被鉴定人肖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后经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上海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肖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前房积血、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等,构成轻微伤;2.被鉴定人肖某某自身糖尿病与其左眼伤情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

【代理意见】

律师在接受了被告人吕某某的委托后,了解到肖某某在与被告人吕某某发生纠纷前患有糖尿病已经前后三次在邵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病历表明,左眼视力存在着严重问题,湘雅司法鉴定所在对肖某某鉴定时没有糖尿病方面的专家参与鉴定,其鉴定书中认为:“无明显糖尿病病变”,说明是否属糖尿病病变,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湘雅鉴定中心没有排除其病理因素,因而申请重新鉴定。后经上海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肖某某的伤为轻微伤。因造成肖某某左眼盲目的原因不具备唯一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辩护律师认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吕某某应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

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3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吕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354.4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3刑初77号。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人的加害行为必须与被侵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互相厮打,肖某某在厮打过程中受伤,经湘雅鉴定中心的鉴定,肖某某因左眼盲目构成重伤。但经上海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害人肖某某遭为例作用致左眼强房积血、瞳孔散大、红膜根部离断等,构成轻微伤。本案中,在两家鉴定机构都具备鉴定主体资格,鉴定人员都具备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两份鉴定意见都不能充分证明被害人肖某某左眼盲目这一损害后果,与被告人吕某某实施的伤害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造成被害人左眼盲目的其他可能性,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吕某某无罪,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证据采信规则,予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宣告被告人吕某某无罪。

被告人吕某某虽因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伤害行为与受害人肖某某的伤情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按过程程度对肖某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肖某某在案件中勋在一定的过程,可以减轻吕某某的民事责任,根据案件经过,吕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8354.48元(40506.04元×70%)。鉴定机构在对肖某某懂得为七级伤残时,没有考虑伤病关系,鉴定结论不能采纳,故人民法院对肖某某要求被告人吕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待重新鉴定后,肖某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和建议】

1.“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是同村,因共用两亩六分地共建房屋而两家发生纠纷,两妇女扭打撕扯而发生的这样一起诉讼,被告人肖某某虽一审宣判无罪,但二审还未审结,肖某某在看守所关押了五百多天;受害人左眼盲目,也受事发后致一审判决书出来长达两年多时间的诉累,现被害人仍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审理继续。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两司法鉴定意见不同,都不能充分证明被害人肖某某左眼盲目这一损害后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造成被害人左眼盲目的其他可能性,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要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本案中一审判决虽判决被告人吕某某无罪,但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当时发生撕扯的事实清楚,已经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认定受害人受伤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程判决被告人承担受害人受伤后的全部经济损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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