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为颜某某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LGLD155263698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相熟,并与罗某家存在债务关系,颜某某欠罗某家借款10万元,另罗某(已有家室)与颜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夫妻离异,进而关系恶化。2017年7月10日下午,李某某因与罗某感情出现问题,同时想看看其和颜某某的儿子,便来到安仁县新洲乡井塘村岩上组颜某某家。当晚22时许,罗某带着朋友罗某霞、周某某来到颜某某家找颜某某讨要借款为由寻找李某某,态度嚣张,颜某某被激怒后便持从谭某某处借来的枪支,站在自家二楼阳台朝一楼的罗某开了一枪,致罗某左肩部被击中。作案后,被告人颜某某持枪逃离现场,于次日16时许联系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罗某被罗某霞等人送往医院抢救,于当晚23时55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鉴定,罗某系被他人用枪击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颜某某所持有使用的枪形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的家人已支付丧葬费7万元。

2018年7月12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经依法审查后,指派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马峻律师担任被告人颜某某的辩护人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前往案件承办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相关案件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一审开庭笔录,一审判决书,被告人颜某某的上诉状等材料。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颜某某限制减刑。三、被告人颜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谭某花、陈某、罗某烨、罗某杰经济损失丧葬费70000元(已赔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谭某花、陈某、罗某烨、罗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等人和被告人颜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查阅案件、了解案件情况后,两次从长沙赴安仁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颜某某,向其了解案件具体经过并与其沟通案情。

【代理意见】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定性为被告人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准确?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颜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首先,被告人颜某某只是想开枪吓吓被害人,射击时瞄准的也是被害人脚的方向,认为就算打中脚,也不会危及生命。并且,案发时被告人颜某某所处二楼阳台,而被害人坐在阳台下厅屋门边的板凳上。以被告人颜某某当时的视线角度,确实只能看见被害人的脚,被告人颜某某是在罗某霞的提示下才得知被害人所处的大概位置,无法对被害人的要害进行攻击。其次,被告人颜某某在将被害人击伤后,在自己还留有十多发子弹,且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填装的前提下,并没有实施装弹射击等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是主动要求他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何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并非因枪击直接导致的脏器衰竭,而是因相关医护人员拒绝了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请求,也未从急救网络的其他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治疗,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死亡。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说明,被告人颜某某主观上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产生,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二、原审判决是否客观认定本案被害人罗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重大责任,从而在认定被告人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同时,对其从轻量刑?

本案被害人罗某系有妇之夫,仍罔顾 “朋友之妻不可戏”的道德底线蓄意破坏昔日好友即被告人颜某某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幸福。被告人颜某某的前妻李某某正是在被害人罗某的引诱下才与被告人颜某某离婚,但李某某与被告人颜某某的感情基础尚在,后来李某某想要断绝与被害人罗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与被告人颜某某重修旧好时,而罗某却不依不挠。根据李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其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和向二审法院递交的书面控诉材料可以证明,被害人罗某一行人来到被告人颜某某家中,名为讨债实为逼迫李某某随其离开。被害人罗某在深夜气势汹汹地到闯入被告人颜某某家中,对矛盾点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据此,本案被害人罗某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重要责任,综合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情节,可以看出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应对其从宽处罚。二审法院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

三、如在二审中能够促成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害人罗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能否争取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改判,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考虑到本案主要系婚恋纠纷引发,且根据案卷材料情况分析,本案被害人罗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综合全案,承办律师认为,一方面是 “人死不能复生”,现在被告人颜某某唯一能为被害人罗某亲属做的,就是在经济上能够对被害人罗某亲属作出一定的补偿,也能体现出被告人颜某某真诚的悔罪态度;另一方面,如上被告人颜某某如能够取得被害人罗某亲属的谅解,也能最大程度的争取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基于上述原因,承办律师与被告人颜某某的亲属取得联系,促成被告人颜某某的前妻李某某自愿向二审合议庭提交了对被害人罗某的《控诉书》;同时,被告人颜某某的亲属表示愿意积极与被害人罗某的亲属商谈和解事宜,争取取得其谅解。在承办律师的参与和全程指导下,经过双方多次的沟通,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承办律师陪同被告人颜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罗某亲属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同日被害人罗某的亲属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对被告人颜某某的《谅解书》。二审法院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可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

综合上述主要三点情况,承办律师向二审合议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况,充分发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颜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被害人罗某的亲属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请求对颜某某从轻处罚的报告》,请求法院对其改判。

【判决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颜某某予以改判。判决被告人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颜某某故意非法剩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颜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上诉人颜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 “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颜某某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并使用该枪支向他人射击,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颜某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对该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上诉人颜某某上诉及其辦护人辩护还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发展有重大过错。二审期间,就民事赔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向法院出具谅解协议,请求对颜某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罗对案件的发生、发展有重大过错。一审期间,颜某某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70000元: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与颜某某及其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鉴于被害人亲属对颜某某予以谅解,上诉人颜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ニ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颜某某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颜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和犯故意杀人罪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量刑部分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剩夺政治权利终身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5年7月10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债务纠纷等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案件。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中,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于此类刑事案件,大多数被告人属于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往往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本案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考虑到一审判决量刑较重,如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一旦不被二审法院采纳,很有可能得不到较好的辩护效果。故而承办律师在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的同时,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结合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相关情况,由此使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从而对上诉人减轻处罚,进行了改判。

【结语和建议】

本案属于 “激情犯罪”,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又系因感情、债务纠纷引起。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审查全案情节,不能够仅因造成了死亡后过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缓,造成双方均不满意,案结而事未了的局面。而通过促进双方沟通调解,得出尽最大可能弥补受害人一家的损失的方案。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均服从并认可判决结果,不会造成结案后的上访、申诉情况发生,充分说明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为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