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监狱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1-05-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JYZZ154778538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2016年11月23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17日18时15许,罪犯王某因右侧肢体活动不灵,无法言语,监区民警呼叫监狱医院医生到监区医治,经医生查体测血压为177/122mmHG,给予口服药品后,立即呼叫120急救车将罪犯王某送至通辽市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脑出血,并进行微创钻孔引流术治疗。2018年12月20日上午10时,通辽市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
2018年12月20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委托通辽市医院对罪犯王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
2018年12月20日,通辽市医院出具了罪犯王某的病情诊断,结论为:1、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2、高血压3级(很高危);3、消化道应激性溃疡;4、双侧肺炎。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核实了罪犯王某居住地后,首先进行了电话联系沟通,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开鲁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罪犯王某的姐姐王某甲自愿作为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王某甲住开鲁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王某甲在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王某甲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2月21日,罪犯王某所在的分监区、监区依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无异议后,将案卷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副本送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8年12月21日,通辽市开鲁县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12月21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通检暂意[2018]12号“同意批准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书。
2018年12月21日通辽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提请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备,于2018年12月22日出具建议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在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同时电话通知了通辽市开鲁县司法局,开鲁县司法局指派社区矫正人员,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民警在通辽市医院办理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