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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JYZZ154753803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 高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2016年1月20日调入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改造。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周某某进食哽咽感半年,加重1个月有余,于2018年9月14日到抚顺市中心医院住院检查,确诊为食管鳞状细胞癌,9月28日抚顺市中心医院出具病情介绍为食管癌,CT3NxN1a.IVA期,颈部淋巴结转移。抚顺第一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周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抚顺市中心医院对周某某进行疾病诊断,抚顺市中心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食管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将抚顺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及相关病治等材料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审查,该服刑人员在医学条件上暂不具备服刑能力,原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正确。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19日,服刑人员周某某的女儿提出具保申请,愿意承担具保责任,能够履行具保义务。2018年11月9日,抚顺第一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女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履行保证人职责,负责周某某的监督、医疗和生活费用,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服刑人员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及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抚顺市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该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12日,抚顺第一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抚顺第一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征求意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1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抚顺第一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局刑罚执行处对案件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研究认为,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表现、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准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抚顺第一监狱于2018年12月13日将服刑人员周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依法移交抚顺市某县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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