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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郭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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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ZZ154708938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郭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吉林省白城市人。郭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2017年10月13日入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郭某因HIV感染于2017年10月13日收入吉林省新康监狱治疗。郭某于半年前出现发热、乏力、盗汗、消瘦,考虑结核性胸膜炎,给予抗结核治疗。2018年5月7日经检查临床诊断为:右侧结核性(包裹)性胸膜炎。给予抗结核、保肝、对症治疗。

(二)委托鉴定。由于郭某所患疾病较重,新康监狱于2018年7月3日,对郭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罪犯郭某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右侧结核性(包裹)渗出性胸膜炎(活动性肺结核)、肝内占位性质待查。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7月3日,新康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郭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郭某的姐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向郭某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郭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7月3日,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郭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郭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郭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郭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8月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郭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内,未收到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8月15日,监狱将郭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郭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对罪犯郭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4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郭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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