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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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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ZZ154693323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55年3月9日生,中专,无业,甘肃省景泰县人。2003年1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武凉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七千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李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十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余刑一年六个月。

2005年11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7月1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两个月,2012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5月18日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9日,李某某因右眼病毒性角膜炎,左眼青光眼,视神经萎缩,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并等待病情鉴定,2018年8月7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检查鉴定,李某某患有:1.右眼角膜溃疡 视力0.01,2.左眼视神经萎缩 视力无光感,3、睑内翻(右眼)4、原发性高血压2级(极高危)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I期、颈动脉硬化。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察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需要手术治疗。李某某病情符合上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鉴于此情况,监狱及时将病情告知李某某家属,李某某的妻子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为李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6日,甘肃省武威监狱十四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现实病情认为: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李某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表现较好,生病期间积极配合医院治疗。监狱给出心理评估意见“李某某思想基本稳定,但李某某性格内向,家庭支持系统良好,暂无社会危险性,无明显暴力倾向,建议社区做好帮教工作”。鉴于李某某的上述改造表现,分监区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2018年9月6日十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给出的病情鉴定显示,李某某其病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李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同意分监区对李某某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8年9月7日狱政管理科收到十四监区送来李某某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呈报表。当日监狱狱政管理科与李某某原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取得联系,该司法局表示“李某某虽犯有重刑,但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悔罪态度良好,改过积极,曾多次被监狱减刑,又身患重疾,无视力行动不便,在社区服刑不会对社区治安造成影响,适合社区服刑”。同时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取保人资格、经济状况及是否同意接受监管该罪犯等项目逐项进行征求意见。在监狱方告知李某某家属该犯的病情,及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在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后,李某某家属(李某某的妻子)表示同意接受,并签订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9月7日,狱政管理科召开狱政管理科科务会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急办条件,程序符合规定,提请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8年9月10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评议认为,鉴于李某某的改造表现良好,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评审会还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进行检察,2018年9月12日驻狱检察室经过对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等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检察认为“罪犯李某某因病情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呈报程序合法,建议对你局批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当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作出的“建议你局批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10日按暂予监外执行急办程序规定,将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9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拟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向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9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李某某在服刑期间,患有1.右眼角膜溃疡 视力0.01,2.左眼视神经萎缩 视力无光感,3、睑内翻(右眼)4、原发性高血压2级(极高危)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I期、颈动脉硬化。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察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需要手术治疗。武威监狱提请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条件,批准对其保外就医。

武威监狱在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派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主办人员于2018年10月30日按照暂予监外执行交付程序,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将李某某送往其户籍所在地,并将李某某及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交该犯原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及当地公安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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