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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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JYZZ154536346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0年7月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01年4月2日,该服刑人员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1年5月17日,交付广东四会监狱执行刑罚;2002年6月29日,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博古其监狱执行刑罚。2003年11月4日,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4月16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
2009年11月3日,因患肝硬化失代偿期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转宁夏吴忠监狱监管;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分别经宁夏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各壹年。2014年4月28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同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31日,被宁夏吴忠监狱执行收监。
2015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周某某乙肝病史多年,在收监服刑期间,因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多次到社会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31日,该服刑人员到宁夏医科大总医院感染科住院治疗;11月10日,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11月14日,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腹水、门静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自发性腹膜炎;2.真菌感染;3.肝囊肿;4.阑尾炎切除术后。
2018年11月14日,监狱对周某某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相对安全级。周某某的保证人系其儿子周某某,家住宁夏同心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宁夏同心县,符合保证人法定条件。监狱根据服刑人员病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
2018年11月16日,经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周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18日,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属于从严控制对象,但该服刑人员目前病情危重,危险性评估鉴定意见为相对安全,同心县司法局出具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对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18日,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认为周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对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案件抄送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因病情危重,需立即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公示,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在狱内进行公告。
2018年11月19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我院认为,该服刑人员在前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收监执行,再次适用应当从严掌握,但考虑该服刑人员病情严重,医院已发病危通知,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1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周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1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吴忠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鉴定意见为相对安全;宁夏同心县司法局出具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保证人周某甲,即周某某儿子,为同心县邮政公司职工,符合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因周某某病情危重,需立即暂予监外执行。吴忠监狱呈报程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监狱呈报材料齐全,呈报程序合法,周某某虽然在前次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经充分考虑到该服刑人员病情的严重性及危险性评估意见,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吴忠监狱当日将周某某及暂予监外执行档案材料移交社区矫正机构,并在狱内进行了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