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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人员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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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ZZ154501534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苏州市吴中区人,2016年5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刑终77号刑事判决,以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1日投送龙潭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19日,郑某某经南京明基医院查腹部CT示升结肠癌可能,南京明基医院和江苏省人民医院病理报告均提示:中分化腺癌,部分为粘液腺癌。病理结果提示:升结肠癌(非临床治愈期)。其疾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郑某某女儿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龙潭监狱十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对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郑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郑某社区矫正。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龙潭监狱于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4日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龙潭监狱将提请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15日龙潭监狱将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郑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龙潭监狱对郑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龙潭监狱将郑某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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