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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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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ZZ154501518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初中文化。王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3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投送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10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6刑更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6刑更1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因“不规则阴道出血四月余”,考虑宫颈癌可能,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王某某进行进一步病情诊断。2018年10月21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妇科专家来监会诊,妇检结果:宫颈见大菜花肿块,直径达7CM,予宫颈活检。10月26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结果:(宫颈)鳞形细胞癌。10月30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意见:(宫颈)鳞形细胞癌。王某某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王某某哥哥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1月5日,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委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王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2018年11月15日,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王某某哥哥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意王某某在盐城市盐都区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11月19日,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2018年11月20日,南通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南通女子监狱于11月21日至11月23日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没有收到异议。

南通女子监狱将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通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26日,南通女子监狱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王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南通女子监狱对王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2月3日,南通女子监狱将王某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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