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人员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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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ZZ154477455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程某某,男,1981年4月出生,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起止为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于2017年6月20日投入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
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程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投入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该服刑人员于十年前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做过右肾切除术,于七年前出现左侧腹部钝痛伴尿频,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左侧积水、肾功能不全”,做了左侧肾脏造瘘术。入监后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逐渐加重,于2018年7月4日到铁煤集团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肾积水、左肾结石、肾功能衰竭、泌尿系统感染”。因病情较严重,收院治疗。
2018年8月2日,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刑罚执行科、医疗卫生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8月29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对该服刑人员作出病情诊断结果为:1、左肾积水;2、慢性肾衰竭、肾功能失代偿期;3、右肾切除术后;4、泌尿系感染;5、高血压二级(中危)。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六条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7日,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程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六条之规定,其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服刑人员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提请服刑人员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刑罚科。与此同时,监狱派干警到该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保外就医一事,委托他们调查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等。经过与其所在地司法局相关人员沟通,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该服刑人员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对社区环境、邻里进行走访,居住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同意该服刑人员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经监狱刑罚科审查,认为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科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做出同意对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其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8年10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同意提请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会后,将程某某卷宗报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后,监狱将程某某卷宗呈报到省监狱管理局。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康平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六条之规定。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暂予监外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8年11月16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疗卫生处介绍病情等情况后,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程某某做做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6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件及决定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监狱立即组织干警将该服刑人员程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其纳入社会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