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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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ZZ154356284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祝某某,男,1962年02月12日出生,吉林省柳河县人。祝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于2017年11月22日入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祝某某因患眼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差,入监后需犯护长期专门护理。经检查,祝某某视力右眼无光感,左眼无光感;双眼球旋转性震颤,双眼瞳孔圆,直径3.0,对光反射(-);晶状体白色浑浊,眼内窥不入;双眼视野检查双眼呈全盲状态;视网膜电流图(ECR)示右眼波形振幅低,左眼波形熄灭;视觉诱发电位(VEP)示双眼波形熄灭。
(二)委托鉴定。祝某某入监后,通化监狱根据祝某某病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6月2日,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对祝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1、双眼视神经先天异常;2、双眼先天性眼球震颤;3、双眼白内障。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6月29日经监狱医院三人鉴定小组例会研究,祝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祝某某的侄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祝某某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吉林省柳河县司法局,委托其对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7月18日,柳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祝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祝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任何民警与犯人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8月9日,监狱将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祝某某保外就医,建议对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8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罪犯祝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2018年8月21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