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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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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ZZ154319971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苏某某,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捕前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琼9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后,于2017年10月25日投入海南省新犯教育训练基地进行入监教育,2018年1月13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刑期执行自2016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狱提请

罪犯苏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该犯2018年1月23日调入我狱当天,因持续性腹胀腹痛在监狱医院就诊。经请示分管副监狱长,2018年2月7日,将该犯送往海南省司法医院进行做进一步检查治疗。

海南省三江监狱委托海南省司法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3月27日,海南省司法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该犯患有“结肠腺癌肝转移”,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第十四条之规定,即“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罪犯苏某某的妻子于2018年4月8日向监狱提出对罪犯苏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能够与罪犯苏某某共同居住,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保证人情况属实,具备保证人资格。

2018年4月13日,海南省三江监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8年5月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同意接收。

2018年5月4日,海南省三江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讨论罪犯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讨论了该犯案情、服刑改造情况和基本情况。会议一致认为:通过监区考察结合监狱医院及司法医院历次检查治疗结果,认为罪犯苏某某病情日渐恶化,患有严重疾病,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苏某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身患严重疾病,且病情不断加剧;实际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其条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该犯的妻子代替苏某某向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其妻子具函表示愿意作罪犯苏某某保外就医的保证人,保证人资格已经监狱审查。罪犯苏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能够自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治。罪犯苏某某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监区全体民警会议讨论,拟同意对苏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罪犯苏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并在监区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交罪犯苏某某的相关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于2018年5月15日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1日,海南省三江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提请罪犯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在监狱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满后,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罪犯苏某某作出建议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8月22日批准罪犯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区司法局、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并在海南省司法厅官网中公开。

2018年8月23日,海南省三江监狱对罪犯苏某某办理出监手续,指派民警、安排车辆持相关文书材料,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罪犯档案及其让他材料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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