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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监狱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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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ZZ15429683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36岁,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5年6月20日交付四川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2月28日调四川省阿坝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减刑六次,减刑后应于2018年12月17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7年8月17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受四川省阿坝监狱委托对罪犯刘某某病情进行诊断:亚急性肝衰竭病。同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专用)》:该患者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二)病情鉴定。四川省阿坝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罪犯刘某某病情进行认真审定,根据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断意见,认为罪犯刘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鉴于该犯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建议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办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四川省阿坝监狱及时将罪犯病情及有关暂外事宜通知其母亲牟某某,牟某某同意作为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义务。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牟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保证人充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并要求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社区调查评估。鉴于该犯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2017年8月18日,监狱及时与罪犯居住地司法局联系,告知该犯情况,并8月于19日指派刑罚执行科科长景某某、民警赵某某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送达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请该局及时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8月22日,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纳刘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五)危险性评估。2017年8月17日,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对罪犯刘某某进行了出监后危险性评估,作出“罪犯刘某某社会危险程度低,适宜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六)监区提请。罪犯刘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专题讨论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认为罪犯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原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减刑6次,应于2018年12月17日服刑期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监区一致同意拟绿色通道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七)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从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结合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监区对该犯改造表现认定情况,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八)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8月2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且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同意绿色通道办理罪犯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7年8月24日,经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依法办理。

(九)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7年8月24日,阿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刘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且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同意绿色通道办理罪犯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17年8月25日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5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会议评审,作出拟同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2017年8月26日,阿坝监狱指派民警赴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为罪犯刘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将该犯押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并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8月26日至29日,在狱内对提请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了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及其他服刑人员的异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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