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人员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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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ZZ154287304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庄某某,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案件办理过程】
庄某某入监时,监狱即发现该犯时常有大小便失禁现象、听觉较差、说话含糊不清,平时很少与他犯交流,生活自理能力差。2010年1月20日经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2010年4月21日经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血管性痴呆,法定能力评定:无服刑能力。2018年9月22日,
由于
考虑到
第七监区民警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后一致同意提请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对监区报送的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体条件进行了审查,一致同意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蜀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议。蜀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邀请庐州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刑罚执行科向评审会议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及疾病诊断情况,与会成员一致同意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庐州检察院同意蜀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为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评审会将案件报请蜀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蜀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在经过对案件办理实体条件、法定程序、评审意见等环节进行详细审查后,同意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案件办理结果】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经研究,同意庄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蜀山监狱接到省局下达的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于当日联系合肥市急救中心,通过120救护车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