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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人员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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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54287304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庄某某,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庄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妨碍公务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7日转入安徽省蜀山监狱第七监区服刑。2011年11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0月20日经安徽省高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办理过程】

庄某某入监时,监狱即发现该犯时常有大小便失禁现象、听觉较差、说话含糊不清,平时很少与他犯交流,生活自理能力差。2010年1月20日经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2010年4月21日经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血管性痴呆,法定能力评定:无服刑能力。2018年9月22日,庄某某突发病情严重,出现浅度昏迷症状,随即通过120救护车送往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由于庄某某为长期无会见、无亲情电话罪犯,庄某某病情加重后,监狱即安排两名民警赴临泉县某某乡对其家人进行走访并告知病情,希望家人能够前来会见。但庄某某妻子表示自己身体也不太好,无法前去回见,子女至今也不愿和庄某某联系。

庄某某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病情一度加重,出现一次呼吸心跳暂停现象,经抢救后恢复正常,监狱随即联系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庄某某为重症肺炎、II型呼吸衰竭,糖尿病合并酮症、水电解质紊乱,陈旧性脑梗死,并下发罪犯病危通知书。

考虑到庄某某实际情况,监狱认为庄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庄某某无保证人,因此无法启动办理程序。因此民警再次前往庄某某户籍所在地,通过当地司法所和当地村委,联系到庄某某在外打工的哥哥,通过庄某某哥哥联系到庄某某儿子庄某甲,迫于当地司法所、村委和大伯的压力,庄某某儿子庄某甲同意作为保证人,愿意接收庄某某保外就医,并向蜀山监狱递交了保外就医申请书。考虑到罪犯病情危急,依据临床诊断结果,监狱研究决定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急保”办理程序。

第七监区民警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后一致同意提请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对监区报送的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体条件进行了审查,一致同意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蜀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议。蜀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邀请庐州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刑罚执行科向评审会议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及疾病诊断情况,与会成员一致同意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庐州检察院同意蜀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为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评审会将案件报请蜀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蜀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在经过对案件办理实体条件、法定程序、评审意见等环节进行详细审查后,同意庄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案件办理结果】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经研究,同意庄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蜀山监狱接到省局下达的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于当日联系合肥市急救中心,通过120救护车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送至庄某某老家,与阜阳市临泉县司法局完成社区矫正交接。并同时将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情况在狱内进行了公告。后据反馈,庄某某在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第十三天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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