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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人员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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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JYZZ154278577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雷某某,女,1964年5月2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雷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2018年6月7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监狱局”)批准其于2018年10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6月7日,罪犯雷某某因“胸闷、胸痛1年余,咳血17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辅助检查胸部平片:考虑右上肺中心型肺癌并右上肺阻塞性肺炎、肺不张、两肺转移可能性大,建议CT进一步检查。解放军303医院对该犯进行胸部CT平扫+增强:考虑右侧中央型肺癌并阻塞性肺不张;双肺多发转移瘤、纵膈内淋巴结转移。2018年7月11日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该犯进行胸部16排CT平扫:考虑右肺中央型肺癌,伴两肺多发转移瘤,纵膈及右肺门淋巴结肿大,食管受侵犯待排。

女子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雷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雷某某的病情进行诊断。2018年8月7日,中心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雷某某患右上肺中心型肺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茅桥检察院”)通报雷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女子监狱收到《罪犯病情诊断书》后,立即联系雷某某家属告知病情诊断结果,希望家属能尽快确定保证人人选。经调查了解:雷某某丈夫已去世,儿子未成年仍在住校读书,姐姐长期在梧州市居住,均不符合保证人资格,只有雷某某的哥哥在宾阳县居住和工作。监狱联系到雷某某哥哥,告知雷某某现病情严重,雷某某哥哥表示愿意做为保证人,并到监狱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雷某某哥哥符合保证人资格,并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了保证书。

2018年8月23日,女子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会议认为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无自伤自残行为,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哥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符合保证人资格,雷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提请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五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8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雷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进一步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罪犯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9月3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雷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0日,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女子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茅桥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9月20日,茅桥检察院出具“罪犯雷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程序,对监狱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9月26日,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向区监狱局提请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茅桥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区监狱局收到女子监狱上报的提请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该犯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查,监狱上报的该犯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雷某某患右上肺中央型肺癌并双肺转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技术装备处审查后作出雷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报区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8年10月12日,区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查阅案卷并发表意见,一致认为雷某某的实体和监狱办理该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区监狱局批准雷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女子监狱收到区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10月16日将雷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区监狱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案例中,女子监狱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积极与罪犯家属、居住地司法局沟通,确保了案件依法依规顺利办理,体现了监狱管理的人道主义精神,让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使罪犯在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的同时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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