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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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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JYZZ154269953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吉某某,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四川省人,初中文化,捕前职业系大港油田工人,户籍地:天津市大港区东街,2001年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4月26日入监,原在天津市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该服刑人员非黑恶势力、非三类罪犯。经减刑,刑期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环湖医院为服刑人员吉某某下达诊断:运动神经元病(广泛神经源性损害)。2015年2月4日,天津市环湖医院专家再次会诊,诊断如前。

经新生医院研究,服刑人员吉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 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二款,同意保外就医。

2015年2月5日,八监区分监区警察基于服刑人员吉某某的病情及日常表现,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决定提请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积极联系服刑人员吉某某的姐姐吉某华作为其保证人。

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有关吉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服刑人员吉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 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二款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15年2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建议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服刑人员吉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在我狱公示五天后,我狱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吉某某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提请保外就医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监狱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2月15日天津市监狱局批准服刑人员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服刑人员吉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服刑人员吉某某原判法院及天津市大港区司法局。

2015年2月16日,天津市监狱成立由刑罚执行科科长张林任组长、八监区副监区长马占魁等人组成的押解小组,顺利将吉某某押解至天津市大港区,完成交接任务后,电话通知监狱、监狱局刑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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