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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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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ZZ154174972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满某某,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文盲,甘肃省武威市人,家住甘肃省敦煌市某国营农场。2003年3月11日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9月8日由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送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8月21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2009年1月8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2010年12月23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4个月;2012年12月3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1个月;2014年5月6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5年12月3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满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该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2年6个月,在甘肃省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入监后一直自诉睡不着觉,常因心急、失眠、自诉有电击感等,多次带监狱卫生所就诊,后请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精神科大夫会诊,诊断为焦虑症,经治疗后有所好转。该犯在之后的服刑改造中又出现过两次病情反复发作,分别由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大夫、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大夫进行会诊治疗,疗效不佳。2013年初起该犯表现出精神萎靡、经常处于半清醒半糊涂的状态。该犯在精神状态较好时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2013年3月20日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为神经症,并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2016年3月16日该犯又因病情发作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就诊,就诊后因心律失常、糖尿病、胆结石、分裂性情感精神病等病症住院进行治疗,2016年7月5日病情稍有好转后出院,接回狱内继续服刑改造。2016年12月起该犯整日蒙头昏睡,不愿活动,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12月26日该犯再次因病情反复发作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就诊,就诊后因胆结石、高血脂病、抑郁症等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接受治疗,直至该犯被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7日该犯因患有复发性抑郁,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中度发作,评定为无服刑能力。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2日经甘肃省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该犯患有复发性抑郁,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中度发作,评定为无服刑能力。该犯病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所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相关规定,甘肃省女子监狱立即依法启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监狱主管民警即与该犯家属取得联系,详细告知该犯目前病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该犯儿子徐某某提交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示愿意做其具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该犯治病并负责监督管理,随后该犯儿子来监狱办理了取保手续,监狱民警向其清楚阐述了作为具保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具保人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2月14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甘肃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监区综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及该犯所患病情情况、刑期情况以及对该犯所做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报告等,一致认为该犯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提请意见。随后将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经狱政管理科审查,监区上报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内容,认为该犯病情及服刑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经科务会研究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随后向该犯户籍所在地敦煌市司法局取得联系,讲明该犯病情等具体情况,并填发《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甘肃省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调查表》,委托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对该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具保人资格进行核实。同时向兰州市大砂坪地区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汇报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接受检察机关同步检察监督。后接到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回复,该犯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国营农场西湖分场已经不复存在,不属于他们所管辖区,称该犯所处辖区应与瓜州司法局联系,我狱随后又与瓜州司法局、辖区派出所等联系了解,又向该犯家属了解住所的具体情况,经多方了解核实,西湖国营农场虽已不复存在,但该犯家属在敦煌市已购置房产,并已将户籍迁往敦煌市沙洲镇。监狱民警随即将情况再次反馈于甘肃省敦煌市司法局,2018年1月10日监狱收到敦煌市司法局评估意见:经评估派出所、社区、司法局均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给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接受更好治疗的机会。

2018年1月11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将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函告兰州市大砂坪地区检察院,并将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提请对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审查,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做出同意监狱对罪犯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2018年1月1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通过了对罪犯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请示》,连同罪犯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在收到监狱呈报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请示后,由生活卫生装备处对该犯的病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之后转由狱政管理处对该犯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请省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及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审议决定,认为罪犯满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7日,监狱在收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虽然时逢腊月小年,敦煌市又是大雪天气,还是在第一时间安排民警将该犯送往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司法局。2018年2月8日晚监狱民警平安顺利将罪犯满某某押送至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司法局,与甘肃省敦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罪犯家属面对面办理了交接手续。罪犯家属已经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满某某联系好医院,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满某某由家属带回安排接受治疗。同时监狱将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相关材料,抄送罪犯户籍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原判法院。至此,罪犯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得以顺利完成。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就像一场攻坚战,像是一场与生命的赛跑,时常会遇到种种困难和不理解,需要监狱办案民警多方沟通协调解释,需要监狱民警与地方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冲锋陷阵,攻克难关。因为每一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成功办理,可能就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供了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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