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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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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5417493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 1985年3月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抢劫罪经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 2015年12月 31日以(2015)怀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 2015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于 2016年1月19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5日早晨6点,张某感觉头晕且身体右侧不能动弹,同犯发现张某异常情况,及时向当班民警汇报,当班民警及时将张某送到监狱医院就诊,监狱医院初步诊断张某为脑梗或脑出血,建议立刻外诊。监区及时安排民警将张某送往市立医院就诊。铜陵市立医院经过诊断确诊为脑内出血,出血量约为16毫升。由于送诊及时,救治到位,张某没有生命危险,但根据医生判断,张犯右侧肢体活动功能的恢复非常渺茫,2018年1月29日经安徽省监狱总医院诊断鉴定张某为脑出血伴右侧肢体偏瘫,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之情形。张某及亲属提出保外就医申请,亲属确定了保证人并签订了保证书。

依据《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1月30日铜陵监狱第十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患病情况属实且该犯符合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张某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为其办理保外就医,并将报请保外就医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符合保外就医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2月5日,与张某户籍所在地怀宁县司法局联系,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并于当日收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随即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铜陵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6日铜陵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2月6日至2月8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铜陵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表示同意。案件报送至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2月9日,铜陵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至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审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2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对张某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2018年3月13日,监狱将张某送至户籍所在地,并与怀宁县司法局及张某家属完成人员和相关手续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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