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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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ZZ154149273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说某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文盲,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说某某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内0602刑初9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于2018年1月23日交付执行,2018年6月1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说某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腹痛、腹胀,伴有恶心、呕吐,2018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医院根据说某某病情,申请对其进行病情鉴定。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说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监狱及时与说某某的弟弟说尔某取得联系,说尔某自愿作为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说尔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说尔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说尔某在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监狱于2018年7月31日委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说某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病情诊断书、病重通知书,病情诊断为:1、继发性肺结核,双肺上中下涂(+)空洞形成,初治;2、肺部感染;3、肠结核,肠梗阻;4、多发颈部淋巴结结核;5、营养不良;6、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7、低蛋白血症;8、轻度贫血,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并于2018年10月17日下达病危通知书。2018年8月23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司法局出具了“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意见。法制科将上述病情鉴定及诊断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监狱医院。
2018年9月11日经监狱医院民警集体合议,依据说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10月1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说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1款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说某某,说犯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该犯送至居住地并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并将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等材料送达四川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