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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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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ZZ154149035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6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2日止。2017年9月21日投入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以下简称“广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报病危,经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陈某服刑前既有乙肝病史,因腹胀腹痛等不适症,于2018年8月9日被送入广华监狱医院住院就诊,经治疗病情无好转且有加重趋势。2018年8月24日被转入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同日总医院以原发性肝癌?并双肺、纵膈淋巴转移等疾病下达了病危通知书。8月25日,经陈某妻子书面申请,广华监狱二监区提出对陈某进行病情诊断的申请及监狱分管领导批准,监狱刑罚执行科启动紧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8月27日广华监狱委托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对陈某的病情进行医学鉴定,同时将陈某拟进行病情诊断的情况书面告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28日经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诊断结论为:1.原发性肝癌、转移性肺癌;2.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症等疾病。8月29日,广华监狱生活卫生科对陈某的病情诊断结论进行了审查,认为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 8月29日,广华监狱二监区分别召开了分监区民警和监区长办公会,均证明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表现较好。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一致建对陈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陈某的亲属签定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与此同时监狱2名民警专程前往陈某户籍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递交了委托调查评估函及相关材料。对保证人进行了综合审查,经查: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具备保证人资格。

2018年8月29日,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据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陈某适用社区矫正。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及时与服刑人员本人、服刑人员同小组人员及分管服刑人员的民警见面调查陈某的患病及表现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采集了影像资料,证实了陈某的病情及表现情况。刑罚执行科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条件及程序等集体讨论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建议对陈某提请紧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2名检察官列席了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为陈某提请紧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因罪犯陈某已报病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后未对评审结果在监狱内进行公示,按规定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抄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于2018年8月30日下达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批准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8月31日,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进行了审议。经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陈某提请紧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陈某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8月31日,经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陈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收到沙洋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31日将陈某押解至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与武汉市某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通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及原判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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