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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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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ZZ153983421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卫某某,男,1966年8月11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卫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七十元。2018年7月16日由长子县看守所送入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卫某某入监后,因病情危重,于2018年7月26日送入山西省一O九医院治疗。一O九医院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出具病重通知书,7月27日、8月19日、9月25日出具病危通知书。根据晋城监狱委托,一O九医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肝癌(晚期)合并双肺转移、肝硬化、门脉高压、食道胃底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肝性脑病、左肾结石。

在此期间,晋城监狱及时将卫某某病情通知其家属。根据罪犯家属申请,晋城监狱及时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晋城监狱依法对卫某某保证人卫某(卫某某之子)进行了审查,认为卫某符合保证人资格,同意其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同时,监狱委托长子县司法局对卫某某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长子县司法局于2018年8月16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8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晋城监狱集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山西省一O九医院的病情诊断、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等材料,认为卫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条款,建议依法对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集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其呈报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卫某某病情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罪犯卫某某身患多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卫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4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研究,认为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对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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