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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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ZZ153974055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蔡某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广东省某某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8月10日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蔡某某因右颈部出现肿物伴咽部不适1月余,2017年9月8日送到广东省高明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监狱医院医生给予对症支持治疗,蔡某某颈部肿物改善不明显;2017年10月16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将其转送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行住院诊治;2017年10月31日,广东省监狱中西医院对蔡某某行甲状腺右侧腺叶及峡部切除;2017年11月9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蔡某某患有:1.甲状腺乳头状癌;2.慢性浅表性胃炎。
2017年11月13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蔡某某所患甲状腺乳头状癌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蔡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蔡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蔡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蔡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蔡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蔡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再犯危险性较低,立即联系蔡某某的哥哥蔡某旋,告知蔡某某的病情,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其担保,随后蔡某旋到监狱办理了担保手续。2017年11月16日,蔡某某服刑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广东省高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罪犯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进行审查,并成立面视小组对蔡某某进行面视。2017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向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2017年12月1日,广东省高明监狱收到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蔡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审查,经集体讨论一致提请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在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随后发函征求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罪犯蔡某某目前的病情属于手术后,相关医院文书材料无法判断其术后病情是否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为了确保蔡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广东省高明监狱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蔡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进行再次鉴定。2018年4月9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纬司鉴所[2018]司鉴(临)字第10号),认为蔡某某目前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术后,慢性浅表性胃炎等疾病,现需继续规范化治疗,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随着蔡某某相关医疗诊断鉴定文书的进一步补充完善,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再次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并邀请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会,共同审议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再次发函征求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检察院无提出反对意见。2018年5月4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4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考虑到蔡某某的身体状况,广东省高明监狱专门安排了医护车辆并配备医生将其遣送回户籍所在地,并与当地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此案件最终办理完结。
本案中,广东省高明监狱严格执行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既认真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同时也努力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对提高监狱的执法能力水平,维护监管安全稳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