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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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ZZ153629199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某,1964年9月10日出生,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1年8月22日投入兰州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9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两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2011年10月2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2013年12月11日减刑一年两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2016年6月8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现余刑为一年十一个月。马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因病送监狱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肝炎,经请示监狱领导后,当日转送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1日下病重通知单,2017年12月27日,下发病危通知书。
【案件办理过程】
马某某因“间隔胸闷、气短、咳嗽、咳痰”于2016年4月26日到监狱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肝炎,经请示监狱领导后,于当日转送至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1日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下病重通知单,病情诊断为:1.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2.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食道胃底静脉曲张,门脉高发性胃炎);3.继发性肺结核(双肺、浸润、涂阴、复活);4.直肠炎;5.内痔。2017年12月26日,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的两位副主任医师对该犯的病情进行了诊断,主管业务院长做了审核,具体病情为:1.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2.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食管静脉曲张、胃底静脉曲张;3.门脉高压性胃病;4.慢性胃炎;5.继发性肺结核,2017年12月27日下发病危通知书,病情诊断为:1、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1.1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食管静脉曲张,胃底静脉曲张;1.2门脉高压性胃病;2、慢性胃炎;3、继发性肺结核(双、涂阴、复活、浸润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通知》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五条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的第一款 肝硬化失代偿性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病等),马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一条件,2017年12月27日,监区研究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马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马某某的病情和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核,也认为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充分,建议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接到监区的报告后,就此事展开了一系列的工作。
首先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会同监狱医院医生通过病情诊断书、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以及病重通知单、病危通知单等相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马某某的病情进行了鉴别,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民警和监区民警到省局兰州医院实地了解马某某病情,并及时向分管监狱长汇报,经分管监狱长审查后,认为马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马某某病情比较严重,建议马上进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接着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立刻联系了马某某的家属,就马某某目前的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制度和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希望家属尽快到监狱办理相关事宜。刚开始时马某某家属情绪激动,后经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解说后,家属情绪得以缓解,并表示尽快到监狱办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项。次日,家属到监狱后,办案民警又给马某某家属介绍了马犯的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详细情况。家属感谢监狱对马某某的治疗和关心,同意接收马某某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马某某的儿子,马某,遵纪守法,长期在家务农,与马某某捕前居住地点相同,具备保证人的条件,愿意照顾和管理该犯,同时向监狱提出了申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他的资格进行了审查之后,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单》,马某也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与此同时监狱积极联系东乡县司法局,就马某某在监狱的表现情况做了沟通。马某某在住院治疗之前,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一直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表现很好,获得法院六次减刑奖励,共计减刑四年六个月。他心理评估报告显示,马某某的暴力倾向较弱,报复欲较小,犯罪思维程度轻微,没有潜在危险。之后司法局根据监狱的委托函和监狱寄去的马某某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对马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他们通过对马某某所属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的走访,了解到马某某在家期间为人老实,与邻里团结和睦,表现一直良好,并且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也承诺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教育工作。综合以上情况,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书。
2017年1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联合监狱医院负责人,召开科务会议,就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进行研究。与会民警一致认为马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五条第一款,服刑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程序符合规定,并且材料齐全,与会人员全体签字,建议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兰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审查表》《兰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审查表》,科室负责人也签注了同意的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提交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12月28日,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和《保外就医审查表》。同日监狱召开了评审委员会会议,与会评审委员和兰州市大沙坪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同志对此事进行了审议,认为情况属实,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于当日在狱内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监狱法》第25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第112号第五条第一款、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狱长办公会议认为马某某的病情及办理程序都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起上报省监狱管理局。
省局生活卫生装备处在接到兰州监狱上报的材料后,对马某某的病情做了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及时送狱政处,狱政处对马某某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出具了审查意见,将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予2018年1月2日,以(2018)甘狱刑执第1号文件批准从当日开始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接到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后,监狱马上联系家属和东乡县司法局,将马某某和所有材料在东乡县司法局进行了移交。
【案件办理结果】
马某某本身患有肺结核,加上后期长期住院,身体机能较弱,病情发展较快,病重后半月余即转成病危,情况紧急,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急办条件。主管副监狱长了解到情况后,马上做出紧急办理的决定,要求刑罚执行部门同志加班加点,全力以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此案。在三天之内,准备好了所有需要的材料并将其上报到省局,省局了解到马某某的情况,争分夺秒,在五日内就做出了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监狱。监狱接到省局关于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马上联系家属和东乡县司法局,沟通并移送事宜,因为马某某的家住外地,距离较远,路况较差,再加天色已晚,天下大雪,给移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监狱领导为确保安全,指示在2018年1月3日清晨,将马某某和相关材料移送至东乡县司法局。现马某某的病情基本稳定,处于家人的照顾之下,并每周及时向东乡县司法局、达板司法所汇报情况。
本次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省局、监狱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配合密切,办案民警尽心尽力、加班加点,使案件顺利完成。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马某某对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不太理解,配合不力。在此案件的办理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在与家属的接触中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