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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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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ZZ1535511724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女,1973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为随州市随县某镇某村。2016年12月26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刑期起止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2017年4月12日投入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胡某某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3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1月19日,监狱民警带该服刑人员至汉阳医院检查,医生诊断结果为:1右肾区异常回声,结合病史考虑右肾萎缩可能;2、双侧乳腺增生;3、右侧乳腺混合性包块;4、右侧乳腺囊肿;5、右侧腋窝多发性肿大淋巴结。2018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该服刑人员又先后3次前往汉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检查诊断结果为:1、右乳占位性病变;2左乳外上象限钙化灶;3、右侧腋窝多发肿大淋巴结。该服刑人员于2018年2月1日在武汉市汉阳医院手术病理切片检查结果为:右侧乳腺浸润性癌。

汉口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胡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武汉市普爱医院对胡某某进行疾病诊断。武汉市普爱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胡某某为右乳癌术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1)款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胡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24日,汉口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胡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其丈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胡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调查评估。湖北省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胡某某回到随县某镇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汉口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武汉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列席参与会议,作出“同意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胡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之规定,作出[2018]鄂监刑暂字第1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加盖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公章,批准胡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汉口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3月30日将服刑人员胡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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