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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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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ZZ153551153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某2017年4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十个月,并处罚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王某于2017年6月15日送入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王某服刑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突发脑溢血,住院后被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

2018年1月11日王某所在四监区向监狱提出对其病情进行医学鉴定的申请,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研究后,报分管刑罚执行的监狱长批准同意,监狱委托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对王某进行医学鉴定。

2018年1月12日经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鉴定为:1、原发性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右侧肢体瘫痪,运动性失语;3、左侧基底节区脑血肿钻孔引流术后。

王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有关规定,沙洋熊望台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8年2月1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服刑人员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从三个方面,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了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2018年1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正式函复“被调查人王凯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按规定程序进行三见面,全面了解病情发展及诊疗情况,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后,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5日,沙洋熊望台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荆门市沙洋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经评审,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了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荆门市沙洋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提请建议后,正式出具了“建议你监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的检察意见。

2018年2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沙洋熊望台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沙洋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荆门市沙洋人民检察院。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王某案卷材料后,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接着,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后报请局评审委员会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沙洋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之规定,作出[2018]鄂沙监刑暂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后加盖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12日,沙洋熊望台监狱将服刑人员王某依法移交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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