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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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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ZZ153551033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裘某某,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现年59岁,浙江省杭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2017年2月21日交付执行,裘某某2017年7月24日移押南汇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1日,裘某某向监区汇报其“反复腹泻”,经监狱卫生所初步诊断后,决定将其带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监狱总医院对裘某某进行了诊治,3月10日,上海市迪安医学检验所出具病理诊断报告,认定裘某某患“中分化腺癌伴坏死。(3块)”;因病情需要,4月11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术后,裘某某在监狱总医院进行恢复治疗,总医院诊断该犯恢复尚可;9月1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对裘某某病情进行CT复查,复查诊断裘某某为“直肠癌晚期伴远处转移”,根据病情对其进行积极救治。

2018年1月8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通知监狱裘某某的病情虽经积极治疗,但仍在逐渐恶化。监区根据该犯的实际病情决定对其组织病情鉴定;1月8日,监区向监狱提出病情鉴定申请,监狱于当天审批通过并委托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2018年1月18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鉴定后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裘某某患“直肠癌术后(中分化腺癌)、肝肺转移、糖尿病、高血压”。

2018年1月18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裘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2018年1月19日,监区联系裘某某的儿子裘某,告知该犯病情鉴定相关情况,裘某表示需要与其他家属商议;经家属协商由裘某某的儿子裘某担任保证人,3月28日,裘某到监狱办理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宜,监狱审查后,要求裘某补充保证人相关材料,家属一直未能及时提供;此后,监区多次联系裘某将相关材料提供,其一直以“工作忙,等有空以后来”为由进行了拖延。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认定裘某某“晚期直肠癌,中度贫血,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生命”。监区按照规定电话通知家属来监病危会见,5月17日,裘某某儿子来监会见,同时带齐了保证人相关材料。

2018年5月18日,监狱对保证人进行了再次审查,经审查,裘某某儿子裘某系银行职员,能提供被保证人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监狱审查保证人裘某具保证人资格;之后,监狱于5月18日向罪犯裘某某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对方核实该犯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5月30日司法局出具了该犯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书。

2018年6月6日上午,监狱收到司法局回函,裘某某所属监区召集监区民警集体讨论,经会议讨论,与会民警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下午,根据监区集体讨论的结果,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经会议审核,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审核。

2018年6月7日,监区将材料整理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当天上午,监狱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收到监区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登记立案,整理材料后移送监狱生活卫生科审查;监狱生活卫生科对裘某某的病情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通过了该犯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并移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当天下午,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通过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上报监狱评审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监狱召开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经评审,认为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会后,监狱评审委将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6月13日,监狱将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6月20日,监狱收到了检察机关出具的建议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书。

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评审委员会建议、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6月2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提请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天,监狱将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报请监狱管理局审批。

期间,2018年7月23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认定裘某某“直肠癌晚期,两肺、肝多发转移,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监狱管理局逐级评审讨论,2018年7月24日监狱管理局批准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于2018年7月24日局批准当日即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司法局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并约定于2018年7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进行交接。   

2018年7月25日上午,监狱对裘某某进行出监教育,告知其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项和规定。

2018年7月25日下午,监狱与地方司法局完成了罪犯和材料的交接手续,监狱民警在现场再次对罪犯和保证人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要求,并教育裘某某要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对社会、对家庭的重大危害,珍惜此次社会和政府给予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回到社区后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保证书》所列明的义务,做到遵守法律、法规,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就医治疗,定时汇报思想和治疗情况。

2018年7月25日下午,监狱将裘某某交接情况通报地方检察机关。

2018年7月26日,监狱与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办理完成裘某某的档案交接工作。

2018年7月26日,监狱将裘某某交接情况通报驻监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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