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JYZZ153543919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秦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家住宁夏灵武市。1996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2月11日假释。2001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系累犯。2001年8月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04年1月13日,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0日,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宁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3月3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银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1年2月14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1月23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银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5月27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银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9月,该犯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16mm)在宁夏医科大学附属总医院行房间隔缺损修补术;2016年6月14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5月5日,该犯因患支气管哮喘在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8日,经监狱十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审核,建议提请罪犯秦某到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疾病鉴定。2017年5月8日,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鉴定。5月11日,刑罚执行科对该犯的疾病情况进行研究后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对罪犯秦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2017年5月23日,解放军第五医院对该犯进行疾病鉴定,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重度哮喘:1.1II型呼吸衰竭,1.2呼吸性酸中毒;2、肺部感染;3、电解质紊乱;4、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后。

2017年5月24日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疾病严重,虽经长期规范治疗,病情未见好转,达到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年5月26日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罪犯秦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过六次减刑后,现余刑三年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临床长期规范治疗,病情仍未见明显好转。银川监狱罪犯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小组将该犯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鉴定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警察集体评议,认为罪犯秦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2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涛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6月20日-6月23日灵武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罪犯秦某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罪犯秦某1978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灵武市西郊派出所,经常居住地灵武市。家庭经济状况一般,身体状况如下:II型呼吸衰竭、呼吸性酸中毒、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2013年至今手术三次,鉴于此,拟对秦涛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西郊派出所意见: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城区司法所意见:经核查:该人系辖区居民,建议在本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同意秦某适用社区矫正。

罪犯保证人郭某某,与该犯系母子关系,家住灵武市,现退休。夫妻二人月退休工资五千余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2017年7月14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刑罚执行科对十监区呈报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程序、法定条件进行了集体审查后认为:监区呈报的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齐全。罪犯病情诊断程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

监狱医院认为罪犯秦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监狱医院意见。罪犯秦某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有期徒刑后服刑十年十个月,余刑三年一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提请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7月18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评审委员会结束后,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7月18日-20日对罪犯秦涛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全狱押犯单位、会见中心、银川监狱狱务公开管理系统公示信息栏、银川监狱首页狱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

2017年7月18日银川监狱将罪犯秦某暂予监外征求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送达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8月1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我狱提交的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检察意见为:我院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银川监狱抄送的对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的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征求意见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0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秦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11日,监狱将该犯移交灵武市司法局。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