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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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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ZZ153533114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9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09年5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5年11月30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余某某在毕节监狱服刑期间,因精神行为异常,其所属监区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经分管副监狱长批准,于2017年11月10日委托贵州省毕节市精神病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毕节市精神病医院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余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鉴于罪犯余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治疗,监狱决定启动程序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1月1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余某某的儿子符合保证人资格,确定其为罪犯余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2018年1月19日,经罪犯余某某所在监区民警集体讨论,认为罪犯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罪犯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查。考虑罪犯余某某犯罪时受害者为其直系亲属,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后决定发函委托罪犯余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织金县司法局进行社会影响调查评估,2018年3月16日,织金县司法局回函,认为罪犯余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3月2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同意对罪犯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3月21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后监狱将案件材料报送驻监检察机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补充罪犯余某某病情诊断的详细病历并附诊断医师资质证明文书。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监狱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于2018年4月23日重新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院意见。2018年5月3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批准对罪犯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对罪犯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5月2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25日,监狱将罪犯余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织金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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